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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三住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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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思米(中国)精密机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为方便客户订购 MISUMI 标准零部件,发行“ MISUMI FA工厂自动化用零件”,“ MISUMI 冲压模具用零件”,“ MISUMI 塑料模具用零件”,“ MISUMI 机械加工工具”目录(以下简称“本目录”)。本目录中记载的产品(以下简称“本产品”。日文版产品目录中所登载产品也包括在本产品中。)相关的销售服务(以下简称“本服务”)应当按照本产品目录使用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来使用,但是,由于本产品的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请予以谅解。

第1条 (登记)
  1. 在使用本服务前,请务必办理本公司的产品目录销售服务会员(以下简称“会员”)的登记手续。请通过本公司指定的方法进行会员登记的申报手续,根据本公司规定标准,获得承认入会后,取得客户编号,成为正式会员(以下简称“客户”)。
  2. 本公司在进行会员登记的申报人出现以下情况时,可能会不认可其申报:
    (1)
     
    不是作为法人登记的;
    (2)
     
    已经是会员的;
    (3)
     
    住所在中国大陆的目录销售服务地区外(以下简称“服务地区外”)的或者其主要经营场所或者进行会员登记手续时申报的住所在服务地区外的;
    (4)
     
    被查明过去曾被取消过会员登记的;
    (5)
     
    会员登记的申报内容里有虚假事项的;
    (6)
     
    其他本公司认定不适宜入会的情况。
  3. 对本产品进行产品订购时,必须有会员登记时发行的客户编号。
  4. 本公司会邮寄本目录或用传真以及e-mail将各项促销活动通知客户。客户也可以要求中止通知行为。
第2条 (本服务的内容)
  1. 客户可以通过本服务,按照本规则的规定,根据本目录记载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规格、价格、交货期、使用上的注意事项)购入本目录记载的本产品。但是,由于本产品的性质、客户的业务内容及其他本公司制订的标准,或者外加工方或者本公司的情况,本产品的一部分会在没有事先通知、预告的情况下从本服务的对象中剔除,请予以谅解。
  2. 本服务可提供的地区,为中国大陆地区(详细情况参照附件)。但是,如果有本目录记载的不可送货地区也应排除。
第3条 (买卖合同的成立以及本产品的订购)
  1. 本目录为合同的要约邀请,客户的订购为合同的要约,本公司收到客户的要约并回复承诺则合同成立。客户可以以本目录记载的如下方法,发出购入本产品的要约。但是,根据定做产品及其他本产品的种类、数量等的不同,有时会限定订购方法。关于本公司的接受订购日、接受订购时间段,详见本目录记载。
    (1)
     
    网络订购:请在本公司的Web Order System上填入必要事项。关于站点的使用方法等详细情况,请参照本目录。
    (2)
     
    传真订购: 请在本公司指定的订购专用单上填入必要事项,传真至本公司指定的传真号码。
    (3)
     
    电话订购: 紧急情况下,请打电话到本公司指定的电话进行订购,电话中需要回答一些必要事项。但是,电话订购的场合,必须在电话之后再用传真提交订购单。
  2. 本公司收到客户按照第1项规定发出的订单后,如果同意其订购的,将向客户登录时所填的联系地址或订货时指定的联络地址以网络或者传真发送确认书,合同即生效。由于通讯不佳等问题,客户发出的数据产生障碍的,以及订购的必要事项不完备时,将视为无效订购。这种情况下,本公司不能让客户购入本产品,对于因此产生的相关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但是,不论本公司的承诺回复的数据是否到达客户方,本公司在收到客户的订购后24小时(计算基准为本公司的营业工作日)以内没有客户表示拒绝其订购的联系时,视为已承诺该订购,买卖合同成立。
  3. 因客户要求而产生的与订购有关的相关费用(包括快递费用和保险费用),本公司可以要求客户承担该费用。请予以谅解。
第4条 (与本产品的使用方法相关的义务)
关于本产品的使用方法等,客户应当以如下事项为前提进行订购。由于本产品的使用方法错误或选择错误造成客户产生损失的情况,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1)
 
本产品是用于普通的生产设备的零部件(意指自动组装机器、加工夹具,检查夹具、FA专用机器,以下称为普通生产设备)。普通生产设备不包括作为搬运目的的汽车、车辆机器、船舶等的运输工具;人类的医疗、诊疗为目的的医疗机械;普通家庭里使用的电子器械和家电等需要可靠性高的器械。请予以注意。
(2)
 
本产品禁止用于宇宙航空器以及原子能机器和兵器、武器及其他军事用途。
(3)
 
客户有责任遵守本目录记载的本产品的规格、用途、使用上的注意、使用条件、图纸及其他与本产品相关的事项以及本产品(包括附件)的附加文件记载的其他的表示(包括规格但不限于此),本公司提醒客户: 承担以上客户责任为订购、使用本产品的前提。
(4)
 
除非本公司另有书面认可,本产品不得作贸易转售、或组装在最终商品内提供给最终消费者或者其他类似用途。

第5条 (本产品送货天数)
  1. 本产品送货到达所需时日(本产品目录中所记载的发货天数加上运输到本目录记载的客户所在地所需天数,以下简称“到达天数”),因订购本产品的种类、数量、订购时间、送货地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但是基本上,以本目录记载的到达天数为准。但是,本公司有特别指定的本产品可以另行约定。
  2. 因传真件的传送环境等原因,客户订购的发信时间和本公司的收信时间不同的情况下,到达天数的计算,按本公司收到客户订购传真的时间办理。
  3. 因订购内容不完备、错误,使本公司无法按照通常的接受订购来处理的,因天气、交通堵塞、道路施工等的运输环境上的理由、时期(委托运输公司的年末年初特殊繁忙、各种连休日等)、以及本产品的库存情况及其他原因,造成不能在本目录记载的到达天数内到达的,本公司也不承担任何责任。请予以谅解。
第6条 (本产品的交付)
  1. 本产品的交付是指配送到客户登记的送达目的地或者订购时指定的送达目的地,完成交付。客户接受本产品时,请在配送人的送货单上盖上领受章。
  2. 不能确认客户的公司名、工厂名、研究所名、标牌等情况下,有可能无法送达。
  3. 要在客户指定的场所以外交付本产品时,需要接受人出示身份证、驾驶证、护照等以便确认身份。(这种情况下,将记录下身份证、驾驶证、护照等记载的住址、姓名、登记编号等。)
第7条 (检查)
  1. 客户接收本产品后1周内确认名称、数量、就毁损、变形、不良、瑕疵(与本目录记载的规格或者是定做品,且根据客户的图纸所指定的式样不相符合的)的有无进行检查,有不合格品时请在该期间内通知本目录记载的客户所在地担当的本公司客户服务部(以下简称“客户服务部”)。客户服务部将不合格品以及不合格原因、状况等详细的文书直接通知本公司。
  2. 本公司在该期间内没有收到通知的,视为本产品检查合格。

第8条 (不合格品的处理措施)
依据前条的检查本产品的全部或者一部分不合格时,本公司会检查该商品,确认是由于应归责于本公司的原因产生的不良状况时,尽快交付更换品(如果是服务的话就再次提供)或者根据客户的指示退还相当于不合格品的价款。

第9条 (超量交付)
由于应归责于本公司的原因,送达了比订购数量多的本产品时,与客户服务部联系后请归还到本公司。退货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但是在送达本产品到进行退货的这段时间内,烦请客户根据该商品的性质,妥善地按照管理者的注意义务进行保管。

第10条 (定做品)
非本目录记载的式样等的本产品、根据客户委托的图纸式样的特定品、规定规格外的定做品及其他的定做品(以下简称“特别订购品”),与其他本产品的订购方法不同。除订购方法之外,只要不违反定做品的性质,定做品也同样适用本规则。

第11条 (增值税)
利用本服务时,请客户另行承担增值税。

第12条 (支付)
  1. 购入本产品的购买价款以及增值税的结算,以本目录记载的方法,请在会员登记时指定任何一种方法。但是,可能有变更金融机关等支付方法的情况。同时,新登记的客户和不同的交易情况及其他事由,有要求支付预付款(以下简称“预付款”)的可能,请予以谅解。
  2. 以结算日前已经出货的本产品为对象,本公司将根据前项规定的支付方法,请求客户支付有关的全部金额。
  3. 客户在支付期限内怠于支付本产品价款的,不管什么理由,会要求另行支付该未支付价款年利率6%的合同违约金,直至货款支付完毕。
  4. 到指定的支付期限仍未支付的,本公司将采取停止接受订购,取消会员登记等措施。请予以谅解。
  5. 希望变更支付方法时,请与客户服务部联络。但是变更后的支付方法,从变更完成后次月起接收到的订单开始适用。另外,就自动转帐的变更,请注意变更程序需要一定的时间。
第13条 (使用限额)
  1. 使用限额指客户在先订货后付款的过程中,未支付的已订购产品累计最高额度。使用额度由本公司设定。
  2. 客户的订购金额超过使用限额时或者及其他有关使用限额必要的场合,由本公司决定采取以下的方法来应对。也可能有在约定的送达时间内不能送达的情况发生,请予以谅解。
    (1)
     
    请求支付预付款或者请求支付未结算价款的方法;
    (2)
     
    拒绝订购的方法;
    (3)
     
    其他本公司决定的方法;
  3. 客户想知道与使用限额有关的情况时,请联系客户服务部。

第14条 (本产品的接受与拒绝等)
发生客户不接受本产品的交付,以及其他因客户原因不能送达目的地的情况时(包括收货人不在的情况),本公司视为该产品的买卖合同当然解除。此类情况下,将要求客户支付与该产品价款相当的赔偿金以弥补本公司损失,请予以谅解。但是,本公司考虑本产品的性质、种类、数量、配送系统等情况后,认为可以另行处理的,不受此限。

第15条 (不可抗力等的免责)
由于自然灾害(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洪水、火灾)、法律法规的修改废止、行政行为的介入、运输单位的纠纷、劳动争议及其他不得已的事由,发生产品延迟交付或者不能交付的情况,本公司将在合理的期间内,把该事由的发生情况等通知客户。但是,因此产生的客户损失以及费用,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16条 (产品订购的变更以及取消)
  1. 希望变更、取消订购内容(以下简称“取消等“)时,在本目录记载的相应产品出货日之前,请与客户服务部联系。另外,有因本产品的性质、种类、数量、发货日、配送系统等相关的原因而不能接受取消的可能。
  2. 收到取消的联系时,根据本产品的种类、数量等,有可能要求根据本目录记载的条件支付取消费。
  3. 除基于本条的规定之外,订购不得取消。本公司不能接受客户的取消要求时,可以参照第17条规定的退货处理。
第17条 (退货、更换品的处理)
  1. 退货、更换品(以下统称“退货”),只要没有以下各项情况的,予以接受。请事先用电话与客户服务部联系。关于退货可否、退货方法,由客户服务部进行说明。客户自接收货物至退货的期间,依该产品的性质,妥善地尽到管理者的小心义务,保管希望退货的本产品。
    (1)
     
    订购之日起到本产品做发货处理需要3天以上的;
    (2)
     
    已经开封、拆包或者使用过(即使仅1次)的本产品;
    (3)
     
    本规则第10条约定的定做品,或其他客户指定生产的本产品;
    (4)
     
    有使用期限,且超过该期限的本产品;
    (5)
     
    根据客户的要求代购的本产品;
    (6)
     
    因为客户错误的使用方法,导致破损、变质的本产品;
    (7)
     
    由于嗜好不同(与目录上的颜色或和印象中的颜色不同等)或其他因客户的状况希望退货的本产品;
    (8)
     
    因客户的原因产生污染、破损的本产品;
    (9)
     
    商品到达日起超过2周的本产品;
    (10)
     
    依据客户的情况而大量订购的本产品;
    (11)
     
    根据客户的情况缩短本目录记载的交付期进行了交付的本产品;
    (12)
     
    其他由于本产品的性质,本公司认为不可退货的、和在本目录中规定不可退货的本产品。
  2. 尽管有前项规定,送达的本产品因本公司的原因而产生破损或者与订购不一致时,本公司只要得到客户的通知,会尽快进行更换或者办理退货。该更换所需的运输费用由本公司承担。产生破损或者与订购不一致是否原因在本公司,将由本公司判断。
  3. 在第1项规定的退货情况中,运输费用由客户承担。
  4. 已退货的本产品价款,不计入本公司为计算销售金额折扣所用的销售累计金额内。
第18条 (保证)
  1. 本公司确认本产品因本公司的责任原因而破损、变形、不良(以下统称“不良”)时,客户应当按照要求向本公司就不良的详细情况作书面通知,本公司将按照另行规定的保证规定,对本产品进行修理或者更换(以下简称“本保证”)。另外,定做品不是本保证的对象,请予以注意。非本保证适用范围内的修理或者更换,是有偿的,必须另行支付本公司规定的金额。
  2. 发生以下各项的情况,即使在保证期限内也不是保证对象
    (1)
     
    本产品用在生产设备用以外而产生的不良。即非普通商业、工业用途,用于作为搬运目的的汽车、车辆机器、船舶等的运输工具;人类的诊治、医疗为目的的医疗机械;普通家庭用电子、家电等信赖性要求极高的器械;
    (2)
     
    使用于宇宙航空器以及原子能机器和兵器、武器及其他军事用途产生的不良;
    (3)
     
    因客户处理上的不注意、出错产生的不良;
    (4)
     
    由于自然灾害(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洪水、火灾)导致的不良;
    (5)
     
    不遵照本目录记载的规格、用途、使用上的注意事项、使用条件、图纸及其他与本产品相关的事项以及本产品(包括附件)的附加文件记载的其他的表示(包括但不限于规格)的使用,导致的不良;
    (6)
     
    客户自己加工、修理、改造、拆卸导致的不良;
    (7)
     
    因其他机器导致的不良;
    (8)
     
    因服务地区外的使用导致不良;
    (9)
     
    由于没有经验、或者用于原定使用目的以外、或者使用方法不正确导致的不良;
    (10)
     
    客户违反约定使用导致的不良;
    (11)
     
    其他在本目录约定的本公司不认可修理、更换的。
  3. 根据本产品的性质、制造年月日、规格,有不能够修理或者更换的情况。
第19条 (会员登记的取消、解除等)
  1. 客户发生如下各项的事由时,本公司可以对该客户的会员登记作出取消,以及可以对已经成立的买卖合同在不告知的情况下直接解除。
    (1)
     
    第1条第2款规定的任何事由的发生;
    (2)
     
    客户延迟或者怠于履行因利用本服务产生的债务,即使本公司已经通知要求改正,但是7日内仍没有改正的;
    (3)
     
    除了前项,客户只要违反本规则各条款的任何一项,即使本公司已经通知要求改正,但是14日以内仍没有改正的;
    (4)
     
    客户受到监督部门的取缔、勒令停止营业等处分时;
    (5)
     
    客户停止支付或者陷入支付不能的状态,或者受到银行的警告或者票据被拒绝兑换时;
    (6)
     
    客户的信用明显降低时,或者出现营业上影响信用的重要变故时;
    (7)
     
    客户收到第三方提起的查封、诉讼保全、先予执行、其他强制措施,或者拍卖的申请,或者税费的滞纳处分时;
    (8)
     
    客户发生破产、公司再生程序的开始、公司整顿开始、特别清算开始、民事再生程序开始的申请及其他类似事件时;
    (9)
     
    客户决议解散,或者和与其他公司合并时;
    (10)
     
    客户因灾害、劳动争议等,使合同的履行产生困难时;
    (11)
     
    客户有欺诈本公司及其他使合同难以为继的背信行为;
    (12)
     
    客户的财产状况恶化,或者发生被认为有可能导致该情况发生的客观事实;
    (13)
     
    用尽任何通讯手段联系不到客户时;
    (14)
     
    客户基于第21条自行退会时;
    (15)
     
    客户连续1年以上没有订购时;
    (16)
     
    其他被认为不适宜作为会员的事由发生时。
  2. 客户发生上述任何一项时,将失去本服务产生的所有清偿债务期限上的利益,应立刻支付全部债务。同时,客户因违反本使用规则的规定使本公司遭受损失时,客户承担相关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20条 (申报事项的变更以及通知)
  1. 客户入会申请时申报的姓名、公司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电话号码、传真号码、负责人等有变更时,应当立刻书面通知本公司,办理规定的手续。
  2. 除前款规定,客户进行经营权转让、经营权受让或者合并时,以及前条第1款各项的事由发生时,应立刻通知本公司。这种场合,本公司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客户就交易以及会员登记的继续进行协商。
  3. 由于没有或者延迟前两款的通知,本公司的本产品和本目录等的送达或者事务联系等未到达或者延迟的,本公司将以通常到达的时间作为到达客户的时间。同时,到变更后的地址的配送费用,本产品的再配送费用等本公司产生的增加费用,由客户负担。

第21条 (自行退会)
客户希望退会时,以本公司规定的方法办理退会的申报。本公司接受该申报,进行该会员的注销登记。该注销登记完成时,客户即失去其会员资格。

第22条 (合意管辖法院)
本产品以及本服务相关的一切纠纷,以本公司的法定住所地的管辖法院为唯一的合意管辖法院。

第23条 (价格、规格等的修改等)
本公司可以进行本目录记载的本产品的变更以及修改和停止办理(以下统称“修改”),向客户进行修改通知的时间、传媒及其他相关通知的方法,全部由本公司斟酌决定。进行了有关修改后,客户订购本产品时,视为客户已承认该修改。但是,就未影响本目录记载的主要事项的细微变更,将不向客户作变更通知,请予以谅解。

第24条 (规则改订的认可)
本公司可以进行本规则的重订、变更以及修改(以下统称“改订”),进行改订时在本目录记载该改订。改订以后,客户订购本产品时,视为客户认可该改订。

第25条 (目录有效期限)
本目录仅在本目录记载的有效期限内(以下简称“本目录有效期限”)有效,除在本公司另行认可办理的情况以外,本目录有效期限过后,不能根据本目录进行订购,请予以谅解。同时,本目录有效期限内,发行新的目录时,情况同上。但是,本目录有效期限过后,对本规定的效力不产生任何影响。因目录有效期限过后客户订购造成的费用或者损失,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26条 (个别合同)
本规则对利用本服务的所有客户具有同等效力。客户请在充分理解本规则的基础上利用本服务,客户和本公司之间另行签订合同(包括在客户使用的订购单等上记载的合同条件,以下简称“个别合同”)的情况下,在利用本服务时需要本公司对个别合同进行认可。

第27条 (网络服务相关的免责事项)
  1. 客户使用Web Order System、FA专用机械 MISUMI 专用网页(http://www.mol.ne.jp/face/fa/)的“未刊登产品目录”栏目(以下简称“本网络服务”),浏览信息和接收提供的服务时,除本规则外,客户还应遵守各服务相关的个别的规定、规则、法规。
  2. 本公司在本网络服务上,努力提高信息和服务品质,本网络服务上提供信息的本产品,关于信息、服务等,就其安全性、确切性、有用性、符合目的性、最新性、合法性、道德性、没有感染电脑病毒之事项,除本公司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外,不承担任何责任。
  3. 本公司已充分考虑到信息泄露等安全事项,但是务请认识到即使如此也有发生信息泄露等的危险性,未必安全。
  4. 就使用相关的本网络服务产生的损失等(包括通过Web Order System的订购信息未到达本公司而带来的损失),除本公司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外,不承担任何责任。
  5. 用非正常方法使用本网络服务而产生的任何障碍,本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28条 (本服务的中断)
发生以下事由时,可能事先不作联系、通知、预告,而中断客户使用全部或者一部分本服务。
(1)
 
因自然灾害(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洪水、火灾)、停电等或者电力部门的电路故障等引起的接收订购的机器发生故障和性能不佳时;
(2)
 
因自然灾害(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洪水、火灾)、法令的制定和修改或废除、劳动争议以及其他不得已的事由,使本产品交付变得困难时;
(3)
 
接受订购的机器进行必要的维护、保养时;
(4)
 
其他与本服务的运营相关,本公司认为必要的情况。

第29条 (禁止事由)
客户使用本服务时禁止下述各项行为:
(1)
 
会员登记时有虚假登记的行为;
(2)
 
妨碍本服务的运营,及其他可能会妨碍本服务的行为;
(3)
 
使用他人名义或者虚假客户编号,进行订购的行为;
(4)
 
给其他客户、第三方或者本公司带来麻烦、负面影响或者损失的行为,或者有这种可能的行为;
(5)
 
侵害其他客户、第三方或者本公司的著作权及其他知识产权、人身自由等权利的行为,或有这种可能的行为;
(6)
 
不正当地访问本网络服务,或修改信息的行为;
(7)
 
对本网络服务,发送或者输入带有害电脑病毒和程序的行为;
(8)
 
违反公共道德的行为及其他违反法律的行为,或者有这种可能的行为;
(9)
 
违反本规则规定的行为;
(10)
 
其他本公司认为不适宜的行为。

第30条 (知识产权)
  1. 客户通过本服务得到的任何信息,在未得到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著作权等权利人的许可前,不得在法律认可的范围外使用。
  2. 违反本条规定而发生问题时,客户对本公司以及第三方承担侵权行为带来的赔偿责任。
第31条 (客户编号的管理)
  1. 客户负有对客户编号的管理责任,对因客户管理上的原因造成的编号被不正当使用要承担责任。
  2. 客户不得向第三方转让、出借或者披露客户编号。
第32条 (客户信息的使用)
本公司就利用本服务取得的相关信息,除下述各项情况外,不向第三方披露或提供。
(1)
 
向配送企业提供信息等以及其他实施本服务所需的;
(2)
 
客户同意披露其姓名、住所、电话号码、email地址等的;
(3)
 
本公司为掌握利用本服务的动向而收集的客户信息统计、以不明确客户名称的形式向第三方提供的;
(4)
 
基于法律、法规、条例等被要求披露的。

第33条 (本公司的责任)
本公司将本产品的规格(包括材料、尺寸等)记载在本目录中,只有当客户接收的本产品与该规格不一致时才承担责任,不对本产品的目的适用性、与其他商品的适合性、互换性、销售期及其他作任何保证。同时,关于本产品、本服务产生的直接的、间接的、最终的、付带的或者特别的损失及其他损失、损害、不良影响,除第17条第2款、第18条第1款以及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制造方的责任义务以外,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客户违反使用注意事项时,丧失对本公司要求任何补偿、赔偿的权利。因本服务给客户造成损失时,其赔偿额以客户购入造成该损失的本产品价款为上限。

第34条 (信息提供、商品配送服务等)
本规则对本目录记载的本产品销售外的服务,只要不违反其性质时也适用。另外,关于相关服务的具体情况,本公司可以另行规定,亦请客户遵照相关规定利用。

第35条 (咨询接待)
客户对本产品的订购、到达及其他与交易相关的各种询问,在本目录记载的本公司接待时间内,由客户服务部接待。本产品的纠纷及其他技术上的咨询,请与FA机械事业组联系。但是,本目录有另行规定的不在此限。其他详细信息请参阅本目录。

第36条 (营业日)
本公司进行本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登记、接受订单、送达)的时间,根据本公司的斟酌决定,有不作预告就变更的情况,也请客户予以谅解。

第37条 (协商解决)
关于本规则没有规定的事项,参考本规则的主旨,与客户协商后决定处理。

第38条 (本规则的引用)
客户利用本目录进行定购时,视为同意本规则,本规则作为该交易合同的一部分予以适用。

(完)
规则制订日 2004年10月1日
(本规则自2004年10月发行的本目录起开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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